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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告
吳仁劭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阜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銘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郭拱源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699 元【計算

式:1,092,551 +4,672,992 +63,156元=5,828,699 】,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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