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 原告
- 吳仁劭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阜東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銘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郭拱源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699 元【計算
式:1,092,551 +4,672,992 +63,156元=5,828,699 】,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