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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訴人
林朝宗
上訴人
林朝廷
上訴人
林朝福
上訴人
林巾顥
上訴人
林朝枝
被上訴人
林群翔
被上訴人
林琬珊
被上訴人
林蓉姿
被上訴人
林廷芳
被上訴人
兼前列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鶯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6日送達最後一位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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