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2號
- 上訴人
- 林朝宗
- 上訴人
- 林朝廷
- 上訴人
- 林朝福
- 上訴人
- 林巾顥
- 上訴人
- 林朝枝
- 被上訴人
- 林群翔
- 被上訴人
- 林琬珊
- 被上訴人
- 林蓉姿
- 被上訴人
- 林廷芳
- 被上訴人
- 兼前列四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鶯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6日送達最後一位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