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鈺科技有限公司、張廷、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束學、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080號給付貨款、敗訴部分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 訴 人 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 被 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080號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於101 年3 月29日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