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謝肅珍、張茹棻、張凱鑫
- 當事人張簡玉綉、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張簡玉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鑫聖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62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484,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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