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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告
陳羿廷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複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告
萱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伊君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6之1 條所明定。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2年5 月12日遭廢止公司登記,迄今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足認被告現務尚未了結,法人格尚未消滅,依法仍有當事人能力。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此觀公司法第208 條第3項 、第213 條規定即明。本件原告主張遭冒用為人頭充當被告之董事,訴請本院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由被告之監察人羅伊君代表被告應訴,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從未繳納股款投資被告,亦未與被告有任何業務往來,更未經股東會選任並同意擔任被告董事,詎被告竟未經原告同意而於相關文件上,虛列原告為被告董事,並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在案,致原告因形式上具被告董事身份而於99年11月間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通知,並產生相關法律責任,而有受主管機關為行政處分之風險,原告就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未提出答辯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被告法定代理人羅伊君前具狀表示:伊個人從未同意擔任被告監察人,亦未參與被告業務,對於被告營運狀況並不瞭解等語。

四、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原告為被告登記之董事。

㈡爭執事項: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有無理由?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因登記為被告董事,被告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因欠繳營業稅,且迄未辦理清算完畢,稅額不斷增加,致原告成為法定清算人而遭連累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之公司章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9年11月16日雄執子90年盈所稅執特專第00060175號函文等資料為證。據此,足認原告私法上地位確有因登記為被告董事受侵害之危險,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命令、公司基本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調取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核閱屬實,且原告主張其未同意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屬消極事實,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號判例意旨,應由主張該等事實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惟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難認其已盡舉證之責,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況依卷附被告之股東名簿記載,原告係被告股東,持有股數為1萬 股(股款為10萬元),且依被告88年6 月28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內容記載:「票選結果由陳羿廷當選為董事」、「紀錄為羅伊君」等語。惟依被告監察人羅伊君具狀陳稱,伊從未同意擔任被告監察人,亦未參與被告之業務,可見88年6 月28日,羅伊君並未擔任上述股東臨時會之紀錄,益徵上述會議紀錄記載原告持有被告股份,且經選認為董事等節,應非實在。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冒用其名義,任其擔任董事一情,係有憑據。原告既遭冒用名義,自始未同意擔任被告為被告董事,則兩造董事委任關係自始為不存在,洵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董事委任關係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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