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曾佳岑 邱勝彥 被 告 曄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偉廸 人 被 告 吳正義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