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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曾佳岑
訴訟代理人
邱勝彥
被告
曄昌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偉廸
被告
被告
吳正義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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