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曾佳岑
- 訴訟代理人
- 邱勝彥
- 被告
- 曄昌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偉廸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正義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