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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告
喆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瑞臨
被告
賈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73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40 元,此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引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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