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啟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銅爐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