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孫聿華、銘陽水達人有限公司、曾凡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 告 孫聿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銘陽水達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凡耿 上 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5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