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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告
孫聿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告
銘陽水達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凡耿
兼法定代理人
上 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5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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