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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鼎乙實業有限公司

      林進豐

      林王梅花

      林建蓉

      林佩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鼎乙實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及其餘被告之住所地均在臺南市,有卷內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經原告到庭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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