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賢
- 被告
- 鼎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進豐
林金淇
林佩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鼎乙實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及其餘被告之住所地均在臺南市,有卷內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經原告到庭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