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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訴人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訴人
王廷熙
被上訴人
辛逸昭

陳秀華

羅雪嬛

李純滿

陳梅香

宋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其中請求給付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又關於請求移除網路文章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83,250元(75,750+3,000 +4,500 =83,2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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