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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安
即原告
顏祥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雅業興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5,520 元 (房屋現值新臺幣122,100 元+ 原判決附圖所示甲部分土地現值46,277×12.89 +原判決附圖所示乙部分土地現值46,717×20 3.5=10,225,5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036 元(另不當得利之請求為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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