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安
- 即原告
- 顏祥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業興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5,520 元 (房屋現值新臺幣122,100 元+ 原判決附圖所示甲部分土地現值46,277×12.89 +原判決附圖所示乙部分土地現值46,717×20 3.5=10,225,5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036 元(另不當得利之請求為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