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 原告
-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翎
- 訴訟代理人
- 侍德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嘉順律師
- 被告
- 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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