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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3號

原告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翎
訴訟代理人
侍德義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告
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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