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民國間100 年度訴字第21

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