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陸榮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