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陸榮祿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418 元【計算式:1,530,660元(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利益相同僅核定1 項金額)+353,758 元(上訴聲明第4 項)=1,884,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