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3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