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欣吟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訴訟代理人
謝書豪
被告
王銘義
被告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宗
訴訟代理人
呂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臺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賓士資融公司)於民國97年3月20日以其所有之車號6611-QQ號賓士S500L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向原告投保汽車保險,雙方約定保險期間自97年3月20日12時起至98年3月20日12時止,保險種類含乙式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乘客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其中車體損失險部分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2萬元,台灣賓士資融公司應負擔之自負額為1萬元(保單號碼為08018F00057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被告王銘義於98 年1月19日上午8時40分,駕駛被告昌益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公司)所有之車號X8-341號營業曳引車(下稱系爭曳引車),途經桃園縣新屋鄉○○○路與台61線路口,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而撞擊訴外人劉家遊駕駛之系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禍事故),臺灣賓士資融公司為修復系爭車輛,其支出修復零件費820,960元、烤漆費53,298元、工資113,631元,並於扣除自負額1萬元後,合計受有損害977,889元。原告已於98年4月間依系爭保險契約賠付保險金予臺灣賓士資融公司,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王銘義賠償前開損害。而昌益公司為王銘義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昌益公司就前開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77,88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一致以:系爭車禍事故肇因於劉家遊駕駛系爭小客車,疏未注意交通號誌變化,闖越紅燈撞擊王銘義所駕車輛所致,王銘義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自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原告請求為有理由,則台灣賓士資融公司為修繕系爭車輛所支出之零件費用應予折舊,依汽車使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341,553元,加計公司120,062元後,台灣賓士資融公司所受損害僅461,615元,原告逾越上開範圍求償者,即屬無據。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臺灣賓士資融公司間定有系爭保險契約存在。

(二)王銘義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受僱於昌益公司,且為昌益公司執行職務。

(三)臺灣賓士資融公司為修復系爭小客車支出零件費820,960元、烤漆費53,298元、工資113,631元。

(四)原告於扣除臺灣賓士資融公司之自負額1萬元後,於98年4月間賠付臺灣賓士資融公司系爭小客車保險理賠金977,889 元。

(五)系爭小客車之出廠年月為96年1月。

四、本件爭點為:

(一)王銘義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過失比例若干?

(二)系爭小客車零件費是否應予折舊?應按何比例折舊?折舊後之零件費為若干?

(三)原告因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有無理由?數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固有明文。是原告與臺灣賓士資融公司間定有系爭保險契約存在,原告於98年4月間賠付臺灣賓士資融公司977,889元等情,雖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原告主張得代位臺灣賓士資融公司向王銘義、昌益公司求償,自以其理賠臺灣賓士資融公司之際,臺灣賓士資融公司仍對王銘義、昌益公司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合先敘明。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王銘義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撞擊系爭小客車,應與昌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是系爭小客車之駕駛劉家遊闖越紅燈,才會撞擊王銘義駕駛之曳引車等語,是王銘義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是否有不法、過失?原告欲代位臺灣資融公司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存在?茲為本件爭點。

(二)查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一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二時相交岔路口,王銘義當時駕駛系爭曳引車沿臺61線道北向南行駛,劉家遊則駕駛系爭小客車沿桃園縣新屋鄉○○村○○○路西向東行駛,兩車於中山西路、臺61線道之交岔路口範圍內發生碰撞,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頁),是兩車行向不同,應遵守之號誌自屬相異,而兩車撞擊之地點位於上開交岔路口範圍內,足見兩方應有一方未遵守交通號誌,方導致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惟兩造並未提供系爭交岔路口之監視錄影光碟或其他證據供參,是兩造指稱對方闖越紅燈之事實,均屬不能證明,均不可採。本件原告送請臺灣省桃園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以卷附資料不足而未作鑑定(見本院卷第117頁),亦同上旨。

(三)惟原告指稱:王銘義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應有過失云云。參諸王銘義、劉家遊於事故甫發生時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82、83頁),王銘義陳稱:「當時綠燈我正要通過時,對方(即劉家遊)由新屋往永安方向行駛,我有看到對方欲闖過來,所以我有按喇叭提醒他,但對方還是直行過來碰撞到我右後方。」,及劉家遊陳稱:「當時行駛到交岔路口時,前方號誌為閃黃燈,我因前方有4個號誌燈,而我看到時為閃黃燈,因閃避不及遭對方擦撞前車頭。」等語,堪認王銘義當時所見之號誌燈為綠燈,而劉家遊至少於穿越路口前,其所見之號誌已轉換為閃黃燈。

(四)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參以系爭車禍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79-90頁),足見兩車撞擊部位為系爭小客車之車頭、系爭曳引車之右後方防撞桿及右後輪胎;復參諸系爭小客車車頭碎片散落位置,堪認兩車撞擊位置係位於系爭交岔路口西南方處,即系爭曳引車通過交岔路口中線、而係爭小客車甫進入交岔路口處;復徵諸系爭小客車車頭於系爭車禍事故後幾近全毀,顯見當時撞擊力道非輕,而由系爭小客車前方引擎蓋呈擠壓凸起上掀狀觀之,其推擠施力方向應為系爭小客車車尾往車頭方向之動力,故綜合上開情狀研判,堪認兩車撞擊之發生經過,應係系爭曳引車通過交岔路口中線後,遭甫進入路口之系爭小客車由車頭猛力撞擊系爭曳引車右後方之防撞桿及車胎,方造成系爭小客車車頭嚴重毀損之結果,原告指稱:王銘義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情形云云,已非可採。又據劉家遊陳稱:「(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採取何種反應措施?)發現危險時就已來不及,我立刻煞車。」等語,堪認當時劉家遊駕駛速度相當高,且於接近交岔路口前,並無減速慢行,甚至以高速穿越系爭交岔路口,方會在發現系爭曳引車時,來不及閃避,反而以巨大之力道撞擊上系爭曳引車。再參以前開談話紀錄表中,劉家遊陳稱其通過路口前看見號誌燈為閃黃燈,王銘義陳稱當時綠燈其正要通過等情,堪認劉家遊於接近交岔路口時,顯未遵守閃光黃燈應減速接近之交通規則,反而因欲搶越路口而高速行駛,以致閃避不及,撞擊上系爭曳引車而發生系爭車禍事故,此觀諸至現場處理之警員,亦於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記載:「劉家遊駕駛系爭小客車經由中山西路往永安漁港方向行駛,未注意號誌變化導致前車頭碰撞到王銘義所駕駛系爭曳引車右後保險桿及右後輪...」等語,益明上情。

(五)綜上,原告對於王銘義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之主張,尚不足採,已如前述,參以王銘義陳稱:其係在綠燈時通過交岔路口,其看到劉家遊要闖過來時,還按喇叭提醒他等語,及劉家遊行經交岔路口時並未遵守燈光號誌一情,堪認王銘義辯稱:其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語,堪以採信。又原告又不能證明王銘義有其他違反交通規則,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一事,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對於王銘義於本件事故中具有過失,既不能證明,而王銘義亦已盡相當注意以防止損害之發生,是原告依保險法代位請求、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77,889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