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佑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鈦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