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佑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嘉宜
- 被上訴人
- 名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數珍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