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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王壽清

  • 上訴人
    日日昌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上 訴 人 日日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 被上訴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壽清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94,2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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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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