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黃清志、王壽清
- 上訴人日日昌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上 訴 人 日日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 被上訴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壽清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94,2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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