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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張維君

  • 當事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洪定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6號原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王克輝 被   告 洪定澤 余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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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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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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