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鑫酆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皇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斌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60萬
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97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