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宏欽、郭文通、楊淑儀
- 當事人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原 告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承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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