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