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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國男
訴訟代理人
吳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簽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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