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國男 訴訟代理人 吳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簽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