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國男
- 訴訟代理人
- 吳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簽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