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澄清龍社區管理委員會、邱莉茹、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曾冠銘、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秋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6號上 訴 人 澄清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莉茹 被 上訴人 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銘 被 上訴人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1,756 元(上訴狀誤載為新臺幣1,011,7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