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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訴人
澄清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莉茹
被上訴人
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銘
被上訴人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1,756 元(上訴狀誤載為新臺幣1,011,7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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