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