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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范陳柏

  • 原告
    謝岳鋼
  • 被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啟軒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   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 被   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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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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