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黃陳秀蓮、范陳柏
- 原告謝岳鋼
- 被告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啟軒、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 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 被 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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