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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范陳柏

  • 原告
    謝岳鋼
  • 被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啟軒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   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 被   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二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三、四行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等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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