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謝岳鋼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秀蓮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隆義
- 被告
- 王啟軒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陳敬文
- 被告
- 國民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陳柏
- 法定代理人
- 國民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告
-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三
- 法定代理人
- 國民
- 被告
-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二項第一行、第六項第
三、四行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等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