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黃陳秀蓮、范陳柏
- 原告謝岳鋼
- 被告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啟軒、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 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 被 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二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三、四行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等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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