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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玲瑤劉傑民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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