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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朱玲瑤陳宛榆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鄭英進、闕明和

  • 上訴人
    歐美利
  • 被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88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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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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