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歐美利
- 被上訴人
-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富
- 被上訴人
-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進
- 被上訴人
-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88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