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88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