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訴人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983 號第一審全部敗訴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46,238 元,上訴人就其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為846,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