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諒
上訴人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983 號第一審全部敗訴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46,238 元,上訴人就
其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為846,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