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鈺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訴訟代理人 王鶴柔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洪慈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