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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鈺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訴訟代理人
王鶴柔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洪慈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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