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亨昊、劉俊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被 上訴人 劉俊良 之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8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