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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 上訴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劉俊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被 上訴人 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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