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嘉東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告
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法定代理人
鄭碧山
法定代理人
陳仕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