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 上訴人
- 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有義
- 被上訴人
- 陽基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