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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朱玲瑤劉傑民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被上訴人
陽基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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