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王恒正律師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受訴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黃國英複 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陳景裕律師王恒正律師被 告 再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彥被 告 鄭萬全即光信行被 告 永勝船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彥被 告 高惠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具狀陳報已與被告再順實業有限公司、鄭萬全即光信行、永勝船舶電機有限公司、高惠彥因達成和解共識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故本件關於上開被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