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告
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王恒正律師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受訴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黃國英複 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陳景裕律師王恒正律師被 告 再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彥被 告 鄭萬全即光信行被 告 永勝船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彥被 告 高惠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具狀陳報已與被告再順實業有限公司、鄭萬全即光信行、永勝船舶電機有限公司、高惠彥因達成和解共識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故本件關於上開被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