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一魚箱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谷兆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受訴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