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認股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斷、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周凱芬、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律師 被 上訴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被 上訴人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認股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