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原告
-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濂
- 訴訟代理人
- 詹靖霈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歆律師
- 被告
-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君樓
- 訴訟代理人
- 葉君超
- 訴訟代理人
- 佘遠霆律師
- 複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