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黃宏欽、陳芸珮、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謝承濂、葉君樓
- 原告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訴訟代理人 詹靖霈 江雍正律師 林小燕律師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訴訟代理人 葉君超 佘遠霆律師 複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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