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宏欽陳芸珮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告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訴訟代理人
詹靖霈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告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訴訟代理人
葉君超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複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