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謝承濂、葉君樓
- 上訴人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被 上訴人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即 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8,64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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