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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謝承濂

  • 上訴人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台灣帕耶股份有限公司 即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樓 即 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佘遠霆 被 上訴人 盛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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