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謝漢源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謝蔡春蜜即政容行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德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
8,000 元(計算式為:11,000元×138 ㎡=1,518,000 元),應
繳裁判費為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