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謝漢源
上訴人
上訴人
謝蔡春蜜即政容行
被上訴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