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黃來即龍飛行
- 上訴人
- 吳儒美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德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15日送達上訴人黃來即龍飛行、吳儒美,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