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翼、吳振華、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秦富潔